关于对成都锦秀德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
2025-11-08

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程序更换基金审计机构和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(执行事务合伙人),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维护基金财产权益,存在未未按规定收集部分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,已收集的个别投资者资产证明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,存在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情形。运作信息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私募办法》)第四条第一、第二十四条和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第六条的规定。

  根据《私募办法》第三十三条和《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企业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,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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